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石政办发﹝2018﹞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石政办发〔2024〕4号)规定,继续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 石政发〔2025〕35号)规定, 全文废止。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于近期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91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
市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核准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工信局负责。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节能报告由县区发改部门报市发改委初审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农业、服务业社会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由县区发改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审核,再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备案的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和核准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由县区工信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信局审核,再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查。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5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含本数)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农业、服务业社会投资项目,项目节能报告由市发改委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5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含本数)以上的备案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和核准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节能报告由市工信局审查。
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节能报告编制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本数)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机构编制节能报告。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能源消费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不编制独立的节能报告。
三、强化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
市发改委、工信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和自治区节能审查部门。县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节能审查管理,积极配合市级督查部门开展节能督查。
(一)在市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管理办法》开展节能审查。未开展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需市发改委审查的项目,县区发改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会同县区发改部门组织评审与审查;需市工信局审查的项目,县区工信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会同县区工信部门组织评审与审查。
(三)建立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专家库,为节能审查工作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撑。专家库名单由市发改委和市工信局会商提出,入库节能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节能评审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开展,也可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开展。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培训、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节能审查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审查费用。专家评审费发放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标准。
四、严格节能评估与审查考核
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列入县区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由市节能监察、审查机关转交属地人民政府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对县区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纪的,提请市政府予以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节能审查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