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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规〔2020〕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规〔2022〕26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7日



桂林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招牌的管理,规范户外招牌的设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城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的建(构)筑物以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商号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牌匾、标志、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设施。

户外招牌按照功能分为单位名称招牌(包含店招店牌)和建(构)筑物名称招牌,按照设置位置分为外墙型招牌和落地型招牌。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起草我市户外招牌规范管理办法及其日常管理考核办法,检查和督导各城区户外招牌管理部门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上户外招牌的规划,将预留招牌位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范围。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上户外招牌的预留招牌位纳入建设项目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审查内容范围。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户外招牌的消防监督工作。

各城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招牌的日常管理和备案工作。各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招牌的行为。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招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建(构)筑物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在立面设计方案审查时,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构)筑物户外招牌的设置,预留户外招牌位置,注明户外招牌设施的位置、尺寸、形式,并征求涉及城区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第六条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规定户外招牌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在下列位置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一)影响消防,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窗、安全出口和影响灭火设施的。

(二)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商业建筑、工业建筑或者综合建筑商业部分以外的。

(四)在建(构)筑物二层(含)以上外墙面设置建(构)筑物名称以外的。

(五)改变或者影响建(构)筑物立面风貌的。

(六)危及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七)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的,造成光污染的,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或者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的。

(八)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的〔建(构)筑物二层以下非结构性的户外招牌、与建(构)筑物玻璃幕墙分开受力并单独直接加固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招牌除外〕。

(九)利用室外的楼梯扶手、台阶的。

(十)直接书写或者悬挂、粘贴于墙面、门窗的。

(十一)擅自对门面立柱进行装修装饰的。

(十二)设置伸出式、悬臂式招牌的。

第八条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户外招牌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符合安全要求,与所在建(构)筑物和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布局合理、位置适当、体量适中、数量控制、风格统一。

(二)安全牢固、美观整洁、功能完好。

(三)建筑规划已经预留招牌位的,招牌应当设置在招牌位内,不得超出或者小于招牌位边线。

(四)临街一层门面建筑规划未预留招牌位的,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又未统一规划的,招牌位由涉及城区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确定。特色街区、立面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等已统一设置门面招牌底板的,其边框和1/3面积及以上的底板不能遮挡、覆盖或者改变色调。

(五)除临街一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构)筑物商业部门(含写字楼)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由涉及城区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后,规范设置。

(六)建(构)筑物一层门面原则上实行一个进出口一块户外招牌,大型门面可按实际情况设置多块招牌,其高度、色调应当协调一致。

(七)设置在同一建(构)筑物相邻经营门店的招牌,底线应当相对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相对统一。同一建(构)筑物、相连或者相邻经营门面招牌底板原则上按统一街景风貌选用色彩、材质。

(八)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或者独立商业场所,或者实际经营面积超过建(构)筑物总面积1/3(含)的独立商业场所,在该建(构)筑物楼顶设置户外招牌,应当采用镂空、单个字设置于合适位置,字体大小与建(构)筑物高度协调。

(九)在建(构)筑物(写字楼除外)上设置的户外招牌,必须与建(构)筑物立面平行,在一层设置的户外招牌,应当位于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沿以下;其中一层层高大于或者等于3.5米的,应当位于一层楼板以下;在二层以上(含)设置的户外招牌,应当位于本层顶梁与窗沿之间。二层及以上设置的户外招牌应当采用镂空、单个字的形式。

第九条户外招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含有淫秽、色情、低级、庸俗、不雅的内容或者画面,不得含有推介产品、商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一般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做到主题突出、疏密得当、色调协调。

第十条户外招牌使用的文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准确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招牌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二)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三)招牌文字一般应当置于底板居中位置,文字大小比例应当适当。

第十一条鼓励采用轻质坚固、防水、防火、耐用、节能、环保等各项性能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材料。

第十二条户外招牌所在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源头管理,引导户外招牌设置人按照技术标准设置户外招牌,定期对户外招牌设施安全检查信息进行核实,并督促设置人对破损设施做好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设置或者更新户外招牌设施前,应当接受所在城区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并办理备案,设置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招牌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应当另行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设置场地建(构)筑物产权证明文件;租赁他人建(构)筑物的,应当另行提供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同意设置的文件,利用共有外墙设置的,应当另行提供该建(构)筑物过半数业主同意设置的材料。

(五)户外招牌设置场地的现状图,户外招牌正立面设计图、彩色实景效果图、具体位置平面图及电子文档。

(六)安全承诺书。

第十四条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商号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视为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户外招牌设置人需变更户外招牌的形式、部位、数量、规格、材料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变更有关的材料,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因搬迁、变更、歇业或者解散造成户外招牌停止使用的,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及时自行将其拆除;未能及时拆除户外招牌的,由户外招牌所在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拆除。

第十七条户外招牌设置人是户外招牌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对户外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履行申请设置户外招牌安全承诺书规定的义务。

在户外招牌设置期间,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漏电、着火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外型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户外招牌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停止使用的户外招牌及时拆除。

在设置、维护、更新或者拆除户外招牌期间,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遇有可能发生暴雨、暴雪、冰雹、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及时对户外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户外招牌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户外招牌设置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0-03-27 有效范围: 广西 桂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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