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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属单位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属单位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5-08               舟建发〔2018〕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建发〔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建设行业协会:

为规范舟山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17〕5号)、《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舟人社发〔2016〕102号)和《关于印发<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舟建发〔2018〕67号,以下简称《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现将《市属单位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属单位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舟山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质量,根据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17〕5号)、《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舟人社发[2016]10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建设行业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县(区)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建设行业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属单位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时认定登记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学时办”)负责,实行信息化管理,各市属单位设立二级管理员,对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进行认定登记。各县(区)住建局按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本地专业技术人员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工作,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三章  学时要求及认定

第四条  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

(一)一般公需科目学时认定

在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平台(网址:http://115.231.121.251/)参加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公需课程学习,完成当年规定课程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可认定18学时。

(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认定

参加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内进行公需课程学习(网址:http://zjzj.zjjy.net),课程经考试合格按照课程学时进行认定,该系统内学分仅作行业公需课时认定。

(三)专业科目学时认定

市住建局或报市学时办审核同意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学时可统一认定登记,认定标准按照《学时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执行。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机构、社会团体等需在开班前十个工作日将师资情况、培训内容及开展继续教育具体安排向市住建局组织人事部门或市学时办申请、审核。

2.各建筑企业或设计院要求自主举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应符合住建主管部门规定的办班要求。办班资质要求等级一级或甲级以上,培训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培训前十个工作日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申请时必须提供资质证明,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文件内明确培训人数、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需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附培训人员清单,培训后报送培训结果。

培训班登记申请,需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申请表》(附件1)及办班方案(师资介绍、课程安排等)。

经审核同意的培训班相关学时信息由培训承办单位或单位管理员通过继续教育平台进行统一登记,培训承办单位须于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将填写好的《培训班学员登记信息汇总表》(附件2)通过纸质和电子的形式报送至市学时办,邮箱:zs2283083@163.com。

第四章  个人学时认定登记程序

第五条 市属单位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工作,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实行市学时办、各市属单位二级管理,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单位管理人员认定登记学时:个人通过《学时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明确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取得的学时,提交单位管理员,由单位管理员通过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平台(网址:http://zjzj.zjjy.net)录入学时相关信息,并向市学时办提交培训通知、签到单、学员名册等相关学时证明材料,学时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由各单位存档一年备查。

(二)市学时办复审:市学时办对各市属单位通过继续教育平台报送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时认定登记信息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的相关学时信息可通过继续教育平台查询和打印,作为申报职称评审时评委会评审的佐证材料。

各县(区)单位的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核验工作由各县(区)住建局和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资格。

第七条 市学时办工作人员及各级管理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市住建局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申请表

           2. 学时登记信息汇总表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05-08 有效范围: 浙江 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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