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政办〔200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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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制定的《阜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7日
阜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建委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行为,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
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城镇(简称县城关镇),不包括乡和县城关镇以外的城镇。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细则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城市规划部门在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阜阳城市规划区内: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0元;
(二)县级市城区及各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4元;
(三)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以独立项目为单位(阜阳城低于5万平方米,界首市低于3万平方米,各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应标准的150%征收;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自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的独立矿区,由矿区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混合功能的建设项目按相应功能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第六条 下列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
(二)社会福利事业用房;
(三)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
(四)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用房及建设项目减半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对城市市区“退二进三”政策迁出市区的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征收;
(二)独立矿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独立矿区主管部门决定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减免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等。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以及其它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气、供水、煤气、天然气、自来水、集中供热开户费和增容费等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私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对违反规定的,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物价、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月9日市政府印发的《阜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阜政发〔200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