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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9〕30号   2019年4月9日


 

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权强区,增强各区统筹协调能力,调动各区土地储备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规范市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降低土地收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 国土资规〔2017〕1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储备运作的意见》 ( 徐政发〔2017〕44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的通知》(徐政发〔2017〕57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徐政发〔200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徐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是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主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原则,将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统一纳入市区土地储备范围。市储备中心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土地储备相关政策文件,部署并落实市政府安排的收储项目,制订市区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的统筹、协调、管理和考核,土地储备资金的申报、管理、拨付,储备土地的入库和出库管理,储备库存土地临时利用方案审批等工作。

二、明确各区(含铜山区、贾汪区)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是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主体。各区具体负责集体土地(含农用地)报批计划项目申报、国有土地整理、棚户区征收改造、安置、管线迁移、土地整治及日常管护、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并负责协调处理土地整理、供应过程中涉及的政策解读、信访维稳、纠纷调处、复议诉讼、信息公开等工作。土地储备资金由各区负责筹集和统筹安排,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通过积极争取储备专项债券等方式给予支持。市财政局在保证自身需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征收计划和各区资金需求,统筹安排、预先拨付部分财政往来资金。

三、健全土地储备计划管理机制。各区要根据市区土地市场情况、土地储备规划和市储备中心的统筹安排,于每年第三季度确定下一年度土地储备项目和经营性用地上市计划,测算区级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和分成收入,明确储备资金来源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申请发行需求,报市储备中心汇编市区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申请建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并申请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各区要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计划严格执行。

四、简化分成收入结算。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统一计提业务费、国土收益基金、农发资金等,市、区按分成比例分摊。现阶段基金规费总体不超过8%,市财政局统一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让金实际缴纳后,由市财政局统一计提相关基金规费后按分成比例直接下达。铜山区、贾汪区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集中5%。

五、严格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由各区从土地出让金区级分成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通过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方式解决。

(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市储备中心,市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与各区签订专项债券项目委托收储整理协议并拨付,协议中要明确专项债券批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以及由各区按规定承担还本付息和发行费支付责任,并抄送市、区财政局。项目收储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各区自行缴纳。

(三)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及专项债券管理要求使用,市、区财政局负责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监管等工作。

六、规范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按照徐政发〔2017〕44号文件要求,各区及国有公司前期整理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项目,需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及供应计划纳入储备库统一管理,达到“净地”标准后方可公开出让;未纳入储备库的,不得上市出让或办理供地手续。

(一)市储备中心原自主实施的项目,由市储备中心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收储成本签订收储补偿协议,所需资金列入储备资金预算。各区或国有公司前期自行整理的项目,由市储备中心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整理成本与其签订收储补偿协议,待地块出让后由市财政局将收储成本拨付市储备中心,市储备中心支付给各区或国有公司。出让收益按原定政策及市政府批准的文件执行。

(二)各区实施的新项目,待地块整理为“净地”后,将项目前期成本(含土地整理方案中确定的财务费用等)报市审计部门审计,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储备中心与各区签订收储补偿协议,对引入社会资本部分或国有公司参与的项目,参照徐政发〔2017〕44号文件执行。储备地块由各区自行看管。

各区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含农用地)报批征收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组织实施;涉及国有土地收储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区审计局审计、区政府确认,土地补偿费需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价会审核,收储补偿方案需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涉及棚户区改造的,需拟定棚改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棚改办审核、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七、加强土地市场调控,完善考核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结合经营性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及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等因素,科学合理调节土地市场供应节奏,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各区要按照土地征收、挂牌出让、预(决)算和审计等规定,严格规范业务工作,确保征收征迁工作合法合规、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顺利执行。市政府建立考核奖励制度,对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和储备资金管理等工作考核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八、其他事项。本《通知》具体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为保证各项工作衔接性、有效性,《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的通知》(徐政发〔2017〕57号)执行期满后继续施行,期限3年。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9-04-19 有效范围: 江苏 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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