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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准入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准入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建保〔2020〕6号
邗江区、广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城乡管理局,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景区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局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0年度市区住房保障准入审核相关事项的通知》(扬府传发〔2020〕40号)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准入审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民政局

2020年4月30日



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准入审核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市区住房保障准入审核及续租审核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0年度市区住房保障准入审核相关事项的通知》(扬府传发〔2020〕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一、准入条件

连续享受城市低保(特困职工)2年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不变,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扬府办发〔2018〕77号)、《扬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 扬府办发〔2018〕78号)、《扬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 扬府办发〔2018〕79号)和《扬州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准入分配实施细则》 ( 扬住房规发〔2018〕1号)文件执行。

申请人年龄男60周岁(含)、女55周岁(含)以上,非城市低保(特困职工)2年以上无房的家庭(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私有住房、无承租公房且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同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其他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审核通过进行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按照建筑面积5元/㎡/月标准缴纳租金。

2020年度市区住房保障资格准入低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50元(含)以下,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275元(含)以下,同时财产状况不超过规定标准。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应当如实提供房产、车辆、财产等经济状况信息,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不得隐瞒和虚报,并签署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二、保障性住房房源安排

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为现房,房源地点在联谊南苑、佳家如意园、杉湾六期等小区,具体以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提供的房源为准。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实物配售为期房,房源地点在佳家花园五期,均价7700元/㎡,有65㎡以内、80-90㎡、100-120㎡三种套型,土地性质为出让,不动产权证备注为“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需符合《扬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

三、准入申请及续租审核时间

(一)申请受理时间。2020年度住房保障申请受理从5月10日开始至7月10日结束。

(二)续租审核时间安排。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开展续租审核工作。

四、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经济状况核查的主要内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内容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收入状况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状况包括房产(家庭成员所有房产)、车辆(购车发票为准)、银行存款(核查当月现时)、有价证券(核查当月现时)等资产。其他基本情况包括户籍、赡(抚、扶)养、就业、就学和残疾人类别、等级等。

(二)财产状况认定标准。2019年度扬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115元。2020年起,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拥有财产状况将纳入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家庭总财产状况超过标准的,不符合基本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具体标准:(1)城市低保(特困职工)家庭。家庭人均财产状况不高于(含)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财产状况不高于(含)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人均财产状况不高于(含)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倍。(4)申请家庭房产和车辆的认定。申请家庭名下房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不含)、家庭拥有2辆及以上机动车,或一辆机动车但价格超过规定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名下车辆超过8万元(不含),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名下车辆超过10万元(不含)),认定为不符合申请条件,不超过标准的则不纳入家庭财产计算。

五、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职责分工

市、区(功能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建设)部门是住房保障的救助单位,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认定。各区(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将有关信息核对需求书面提交本级民政部门进行核对,对经济状况进行认定并终审(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对经济状况进行认定并复审,提交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认定并终审)。街道办(乡镇政府)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开展受理申请、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等,对经济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

各区(功能区)民政(社会事业)部门是经济状况核对的职能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确认。根据救助单位书面核对需求(申请家庭需签署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出具书面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住房保障救助单位,涉及上级核对机构对核对业务和权限范围的,由本级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提交上级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续租审核

对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到期的保障家庭,在续租保障前进行续租审核。

(一)审核内容。对续租保障家庭的人口、户籍、婚姻、房产、工商注册和车辆情况进行核查。

(二)审核标准。(1)申请人仍为市区常住户口的;(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房产符合当年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的;(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超过标准的;(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注册企业或企业股东(不含个体工商户)的;(5)申请家庭人口及婚姻变动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6)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诚信申报的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年人均月收入标准。

(三)审核流程。直管公房管理处将合同到期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名单(合同到期前2个月)报市住房保障中心,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分解(含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按照“重点核查、社会公示”的要求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续租审核,原承租家庭申请人户口迁移变动的由新户口所在区(功能区)负责续租审核。经核查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给予保障,对核查有异议的,请保障家庭提供佐证材料进行复查,对复查仍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在核查通过后须诚信申报家庭人均月收入。

(四)社会公示。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所居住保障小区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有异议的重新核查,公示无异议的继续给予保障,续签三年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年度审核合格后按标准发放补贴,不再符合条件的停止租赁补贴发放。

(五)退出管理。经续租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按照《扬州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准入分配实施细则》 ( 扬住房规发〔2018〕1号)实行退出管理。对在退出管理中拒绝配合的承租人,按照《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2号)纳入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6个月)拒绝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拒绝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来源: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日期:2020-04-30 有效范围: 江苏 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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