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共同受让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办理意见》的通知【2024年修订版】
宁规划资源规〔2020〕3号
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工作,针对联合竞拍人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申请首次登记,特制定《关于共同受让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办理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23日
关于共同受让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办理意见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南京市范围内联合竞买的招拍挂出让用地,联合竞买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作为共同受让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除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共同受让人应以共有形式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共同受让人作为整体共同享有出让合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时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及勘测定界图确定范围设立宗地,不得随意进行分宗登记。
第五条共同受让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应提交对共有形式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约定。
第六条根据出让时的规划条件,涉及地表使用权与地下使用权、地上使用权一并出让的,地表使用权因市政道路建设等原因分割为若干地块,且每个地块分别约定了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地下部分为整体开发的,共同受让人可按约定独自使用地表部分,地下部分共同使用,涉及地上使用权部分应一并约定。办理首次登记时,将该合同内的所有地块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登记,登记的权利人为共同受让人,并可以按其约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出让范围内各地表土地使用权人的使用面积、土地用途及对应年限以及地下土地使用权、地上使用权的共有方式。
第七条除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共有方式约定为按份共有(独自使用范围)可依法单独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转让手续。
第八条建筑物竣工并办理地上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共同受让人可对已登记部分建筑物进行分割析产。共有形式约定为共同共有的可重新进行约定,按其约定办理登记;约定为其它类型的,分割析产的独自土地使用范围、占有比例等应与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的约定一致,不一致的部分应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九条本意见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