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旅游促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7〕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决定》 ( 黄政〔2024〕64号)规定,决定修改。
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市旅游促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黄山市旅游促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2006〕3号)同时废止。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23日
黄山市旅游促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黄山旅游整体对外宣传的力度,多渠道筹集并规范使用市旅游促销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就市旅游促销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
(一)统一政策,足额征收;
(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四)实行预决算制度,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根据《黄山市旅游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用于旅游市场开发与宣传促销部分;
(二)按照市旅游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指委”)要求从黄山管委会、黄山旅游股份公司等旅游企业集中的用于旅游促销的资金;
(三)其他用于全市旅游促销的资金。
第四条 资金筹集
(一)市物价局应严格执行《黄山市旅游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按季组织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征收工作,并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二)市旅委、市财政局应积极配合市物价局,加大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征管力度,按照《黄山市旅游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征收旅游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遥知》的规定,对不按规定缴纳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景点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应收尽收;
(三)黄山管委会、黄山旅游股份公司按照市旅指委的有关要求,负责在每年的三月、九月分二次将本企业(单位)应筹集的旅游促销资金及时足额汇至市财政局旅游促销资金专户。
第五条 黄山市旅游促销资金的安排应充分体现市政府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促进全市旅游业的发展,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对外宣传促销经费:包括参加国内外重大主题促销活动、国际博览会、展销会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食宿杂费;赴境外与境外旅行商或当地政府举行八型座谈会、产品说明会、媒体广告宣传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宣传我市整体旅游形象或介绍新的旅游产品(线路),邀请中外旅行商、记者到我市踩线、采访所发生的有关费用;驻外办事处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旅游宣传活动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二)宣传促销购置费:包括制作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传画 册、旅游导游图、旅游纪念品、购买录音、录像及投放影设备等费用;
(三)旅游产品开发经费:包括市旅游规划编制和实施、开发旅游商品、旅游线路、旅游资源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四)教育培训费:包括举办全市旅游管理干部培训班或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我市讲座等所发生的费用;
(五)促销奖励经费:包括根据年度旅游奖励实施办法兑现的各类旅游促销奖励;
(六)其他有关旅游促销费用。
第六条 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审:每年十月份由市旅游宣传推广中心根据市旅指委审定的全年旅游宣传促销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全市旅游促销资金的收支预算,并将支出预算细化为经常性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报经市旅指委讨论审定。预算一经审定,由市财政局及时下达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如遇特殊活动需追加经费,由市旅游宣传推广中心提出经费追加计划报市政府分管旅游的副市长批准方可追加。
(二)预算调整:市旅游促销资金实行以收定支,预算执行中,收入运不到核定预算时,市财政局可相应核减支出预算,市旅游宣 传推广中心应相应调整压缩有关支出。年终,实际收入超出实际支出部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市旅游宣传促销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资金拨付和使用
市财政局根据市旅指委审定的年度预算,按照资金筹集进度与资金使用进度相衔接的原则,对年初确定的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预算,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拨付。市旅游宣传推广中心的宣传促销活动专项经费由分管旅游的副市长审批,日常办公经费由市旅委领导审批。预算外项目及超预算支出实行“一事一议”的审批原则进行拨付,即由市旅游宣传推广中心在项目实施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使用计划报分管旅游的副市长批准后拨付。市旅游宣传推广中心对拨入的旅游促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八条 资金监督
(一)市旅指委通过对市旅游促销资金收支情况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对市旅游促销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市旅委对市旅游宣传推广中心实行日常财务管理。市旅 游宣传推广中心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按月度向市财政局报送报表制度,每年第一个月月末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向市旅指委报告,并同时抄送市旅委、财政局和审计局。
(三)市旅委每年对促销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自查,经市财政局、审计局和黄山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考核评估后向市旅指委报告。
(四)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财政性资金管理的要求及本办法规定,对市旅游促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并负责定期向旅指委报告市旅游促销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五)市审计局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审计计划要求,对市旅游促销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中发现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促销资金的,应督促其及时纠正,其中涉及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或事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