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府〔2017〕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五府规〔2025〕6号)规定,拟保留,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海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琼开办发〔2016〕21号)和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五府〔2017〕31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市政府统筹安排、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小额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所设立的专项准备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银行放贷量的比例来确定分配,预拨至各金融机构指定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章 补偿资金规模和来源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资金规模为500万元。
第五条 当年存量风险补偿资金低于500万元时,由市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末补足至500万元以上。对需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超过年度存量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市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市长担任主任,市财政局、市扶贫办、海南银监局五指山监管办事处、各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或经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议、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二)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
(三)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审议、核销坏账;
(五)审议、核准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委员会决议;
(二)对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五)办理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八条 确认风险后,由市政府和金融机构按8:2的比例分担,超出信用额度的由市政府和五指山畅好顺达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8:2的比例分担。追偿回来的资金,按同等比例返还,金融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按风险承担比例退回原补偿资金专用账户。风险补偿金最终以金融机构提报、以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的《小额扶贫信贷风险补偿确认书》为准。
第九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风险补偿的报告;
(二)借款合同、借据及相关凭证;
(三)《贷款催收通知书》;
(四)《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
(五)贷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1-4须提交原件,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
第十条 对于本金逾期的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将逾期情况当月进行调查核实后,贷款户不能按期还款的,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向市扶贫办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市扶贫办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审核,提出风险补偿计划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因银行违规放贷或未按操作流程放贷造成的损失,不得进行风险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实行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