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肇工商〔201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推进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肇庆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7日
肇庆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商〔2017〕32号)和《关于印发肇庆市推进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工商〔2018〕68号)精神,支持、鼓励和引导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增强发展后劲,不断提升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2017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我市
个体工商户,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不含分支机构)的。
第三条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条件
(一)“个转企”企业必须已办理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和原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再申请扶持资金;
(二)原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和转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三)按规定缴纳税收,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企业能连续按期申报纳税;
(四)至少连续半年申报期有税款入库;
(五)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个转企”企业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
第四条 扶持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给予每户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6000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给予每户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1万元。
第五条 申报材料
转型升级后的企业申请扶持资金,应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肇庆市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扶持资金申办程序
(一)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税务部门的数据比对,拟定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所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填报《肇庆市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资金申请表》。扶持资金申请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对上一年度“个转企”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具体时间以市工商部门发布通知为准。如当年度“个转企”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得再次跨年度申请扶持资金。
(二)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将收到的《肇庆市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资金申请表》送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加具意见,确定扶持对象及扶持金额。
(三)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填写《肇庆市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情况汇总表》,连同《肇庆市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资金申请表》一并送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工商部门。
(四)市工商部门收到各县(市、区)汇总申报资料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企业名单及扶持金额。
(五)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按程序将应由市本级承担的扶持资金拨付给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并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连同本级财政承担部分资金一并兑付给企业。
第七条 “个转企”扶持资金来源
转型升级的
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属东南板块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由当地财政与市财政按80%和20%比例承担,转型升级的
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属西北板块县、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的,由当地财政与市财政按60%和40%比例承担。
第八条 扶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由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肇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肇庆市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资金申请表
2.肇庆市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