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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政〔2016〕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六政秘〔2021〕23号 规定,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皖政〔2015〕8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统筹做好就业创业工作
  1.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注重发挥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发展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不断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培育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等科技服务业,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各地政府(管委)安排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价指标纳入评估体系。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企业用工服务活动,推进校企对接、乡企对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
  责任单位: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
  2.强化就业创业资金保障。各地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财政预算。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市财政统筹各类创业资金,年投入创业扶持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县(区)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并形成正常增长机制。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服务工作量,合理安排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对县级以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平台)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要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审计监督,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着力提高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
  3.积极有效防控失业风险。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降费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鼓励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应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等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4.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标准、优化审批流程,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实行限时办结。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现“一照一码”。全面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继续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进一步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布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劳动社保、质量信用等政策和信息,推动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监管。建立创业服务部门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推送政策信息、服务项目和申请导航。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工商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
  5.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金融、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小微企业租用给予租金优惠。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不得对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落实培训补贴等奖补政策。鼓励青年群体在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创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工商质监局等
  6.加强创业创新载体建设。按照“市场主体建设+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的市场化创业孵化模式,推动建设不同层级的创新创业载体。鼓励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投资创办或领办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小微型企业功能的创业孵化园。鼓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建设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孵化基地,集成扶持政策和服务资源,提供“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创业支持。对民营资本投资兴建的创业孵化园区,给予每个园区10万元的建园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创业扶持资金中支出。被认定为民营孵化基地的园区,根据吸纳企业户数(带动3人以上就业),按照每年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服务补贴。支持社会资本、高校等通过盘活资源,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对提前或孵化期满按时搬离创业孵化园区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定额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工商质监局等
  7.加大对创业投融资的服务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创业创新和支持发展新兴产业。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支持力度。支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和并购重组。鼓励境内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证券投资等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市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推荐客户组建小微企业合作社等形式,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政策宣讲及交易撮合等增值服务。支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继续落实担保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鼓励证券中介机构在我市开展相关业务,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积极引导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等新型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人行六安中支等
  8.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按组内人员数及经营规模核定,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个人及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经济实体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信用记录好、按期归还贷款、贷款使用效益好的贷款对象,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各地要积极整合相关资金,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持续补充机制。完善推广“整贷直发”模式,优化审批流程。逐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允许借款人自主选择反担保方式。允许农村劳动力以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申办创业担保贷款,探索开展农村居民以住房财产权为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试点工作。健全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约束机制,适当提高对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行六安中支、市金融办等
  9.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以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进一步规范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编制小型微型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清单,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规范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和协会、学会、商会收费。认真实行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加强涉企收费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质监局等
  10.鼓励科研人员自主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11.积极营造创业氛围。充分发挥人社、科技、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举办全民创业大赛、科技创业大赛、青年创业大赛、巾帼创业大赛、残疾人创业大赛等各类创业大赛。鼓励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和创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路演、创业论坛及创业创新项目展示推介等公益性活动,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加大对创业大赛项目落地转化的扶持力度,对在六安市落地转化的各类创业大赛获奖、入围项目提供启动资金资助。资助标准:省级以上一等奖项目3万元,二等奖项目2万元,其他奖项1万元;市级一等奖项目2万元,二等奖项目8000元,其他奖项3000元;区县级一等奖项目1万元,二等奖项目5000元,其他奖项目2000元。同一项目重复获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经项目转化地财政、人社部门核实,从各级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支出。市级每年评选20名“六安创业之星”,并给予每人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由市级创业扶持资金支出。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三、进一步统筹协调,积极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12.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首位。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对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微企业的,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5000-10000元补助。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精心组织线上线下专项服务活动,实现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岗位对接、政策享受、就业援助全程网络化、便利化。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等
  13.鼓励引导农村劳动力创业和转移就业。引导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财政扶持、金融服务和场地支持。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引领农民创业,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开发家庭服务、手工制品、来料加工等适合妇女创业就业特点的项目,激发妇女创新创业积极性。大力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鼓励探索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制合作等市场化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国土局等
  14.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创业贷款、用工招聘和岗前培训服务。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符合安置政策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国有企业招聘时,拿出不低于招聘计划10%的指标,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全面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5.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内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提供就业援助服务,确保困难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脱贫攻坚工程实施,积极开发护林、护路、保绿、保洁、保安等公益性岗位,优先保障零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开展定期核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完善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示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四、进一步创新机制和手段,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
  16.创新职业培训和创业教育模式。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创业教育,开设创新课程,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展创业能力测评,创新培训的模式和内容,提升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完善职业培训模式,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工学一体”新型培训及企业岗前培训。将大学生村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允许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完善并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良性技能培训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17.健全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就业创业服务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作用,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根据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实绩,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于基层能力建设和工作补助。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制定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成果,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18.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鼓励其尽快实现就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给予800元一次性的求职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按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和医疗保险金,创业成功后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新创业失败人员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其创业纳税情况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质监局等
  19.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切实加强就业统计工作,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改进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内容。建立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适时发布调查失业率。建立就业形势部门定期分析制度,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形势会商,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全部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防范集中失业风险。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等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就业创业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强化要素保障,加强政策宣传和分析研判,跟踪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狠抓政策落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016年6月7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5年8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皖政〔2015〕8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就业创业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

省人社厅、财政厅于2016年3月21日印发了《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进一步明确了落实皖政〔2015〕82号文件的相关具体政策措施,也最终促成了本《实施意见(送审稿)》的最终定稿。

二、起草过程

《意见》下发后,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我局成立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和政策起草小组。同时,将《意见》印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5县3区人社局,征求意见建议。起草小组在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提出了《实施意见》初稿,并再次征求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召开了县区人社局座谈讨论会,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经分管市长签批后送呈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基本遵循安徽省《意见》的体例结构,全面落实中央、省关于促进就业创业的精神,按照“抓产业发展促就业、抓企业扶持促就业、抓重点群体促就业、抓全民创业促就业、抓服务保障促就业”的总体要求,共分为四个部分、19条政策措施。

第一部分是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统筹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了三条措施:1.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2.强化就业创业资金保障;3.积极有效防控失业风险。

第二部分是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提出了八条措施:1.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2.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3.加强创业创新载体建设;4.加大对创业投融资的服务力度;5.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6.加大减税降费力度;7.鼓励科研人员自主创业;8.积极营造创业氛围。

第三部分是进一步统筹协调,积极推进重点群体就业。提出了四条措施:1.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首位;2.鼓励引导农村劳动力创业和转移就业;3.促进退役军人就业;4.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第四部分是进一步创新机制和手段,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提出了四条措施:1.创新职业创业培训发展模式;2.健全就业创业服务体系;3.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4.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

文尾部分突出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

四、《实施意见》突出的新意和亮点

《实施意见》中最突出的新意和亮点就是更加突出强调创业,把全方位多层次的推进创业与促进就业更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具体来讲有以下六个特点:

一是注重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按照“市场主体建设+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的市场化创业孵化模式,推动建设不同层级的创新创业载体。鼓励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投资创办或领办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小微型企业功能的创业孵化园。鼓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建设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孵化基地,集成扶持政策和服务资源,提供“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创业支持。依托现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政府按照吸纳企业户数(带动3人以上就业)和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是注重支持重点人群创新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支持力度;引导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财政扶持、金融服务和场地支持;鼓励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引领农民创业,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开发适合妇女创业就业特点的项目,激发妇女创新创业积极性;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三是扩大了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和范围。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均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按组内人员数及经营规模核定,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信用记录好、按期归还贷款、贷款使用效益好的贷款对象,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国家和省暂时未予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从地方财政设立的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贴息。2015年,全市发放创业担保贷款7.64亿元(列全省第二),其中:个人贷款4600笔,小企业贷款120笔;中央贴息8398万元,地方贴息1348万元。另争取到省转移支付贴息补贴资金1967万元。2016年全市计划完成10亿元创业担保贷发放任务。

四是在营造创业氛围方面出台了奖励性措施。提出加大对创业大赛项目落地转化的扶持力度,对在六安市落地转化的各类创业大赛获奖、入围项目提供启动资金资助。资助标准:省级以上一等奖项目3万元,二等奖项目2万元,其他奖项1万元;市级一等级项目2万元,二等奖项目8000元,其他奖项3000元;区县级一等奖项目1万元,二等奖项目5000元,其他奖项目2000元。市级每年评选20名“六安创业之星”,并给予每人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是加强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提供就业援助服务,确保困难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六是建立健全了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给予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按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就业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和医疗保险金,创业成功后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新创业失败人员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其创业纳税情况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2016年全市实施本《实施意见》就业资金新增支出测算为500万元以内,失业保险金支出增加2200万元。


日期:2016-06-07 有效范围: 安徽 六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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