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阜政办秘〔202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在全市开发区范围内推行“标准地”改革,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努力营造鼓励支持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化改革。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配套,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坚持市场化配置。在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性统一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境、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打造营商环境高地。
——坚持全过程服务。实行“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全过程服务引导机制,同时建立奖惩制度。
(三)目标要求。2021年底前,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新增产业用地不低于20%按照“标准地”供地。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在开发区确定的区域,完成包括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交通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在内的区域性统一评估。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区域性统一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并公开发布。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
(二)构建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各地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确定新建产业项目“标准地”的能耗、环境等控制性指标。市属省级开发区原则上亩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亩,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年;其他省级开发区原则上亩均投资不低于150万元/亩,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年。各地可以探索设置研发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指标。控制性指标确定后,在出让公告中一并发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改革“标准地”供应方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标准地”出让流程。探索创新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对入驻开发区符合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符合“标准地”主导产业的项目,将区域评估成果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作为属地政府(管委会)向竞买者履行的一次性告知义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四)明确承诺履约要求。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需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辖区政府(管委会)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标准地”使用协议需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对外公布清单及具体要求。用地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五)加强全过程服务引导。根据“联合服务、各司其职”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服务体系。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区域性统一评估,负责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标准地”出让供应计划和实施工作,负责不动产权登记,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牵头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及备案;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项目达产复核,参与竣工验收;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节能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综合监管,按照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实施监督核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六)建立信用评价制度。探索建立“标准地”出让信用评价体系、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和全过程信用档案,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同时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七)建立完善标准化体系。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拓展“标准地”适用范围。鼓励各地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探索将“标准地”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延伸。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功能区、特色小镇等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实施“标准地”改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出台工作细则,指导各地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各地要加强对“标准地”出让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标准地”改革落到实处。
(二)强化改革协同。各地要将“标准地”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有效对接区域评估、审批制度、多评合一、承诺制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
(三)强化正面引导。广泛宣传并积极推广各地“标准地”改革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准确发布相关出让信息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出让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收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改进和完善政策举措。建立全过程信用档案,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