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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补贴的通知【全文废止】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补贴的通知【全文废止】
亳政秘〔201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亳政〔2023〕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快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推动光伏扶贫工作,根据《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亳发〔2015〕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补贴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所有光伏扶贫电站(含贫困村和贫困户),均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新能源示范城市创建实施方案和加快推进光伏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亳政办秘〔2014〕132号)规定,享受每度电0.25元补贴,自建成并网发电之日起计算,连续补贴6年。补贴资金用于电站建设投资还款来源。
  二、除市直部门帮扶的贫困村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为60千瓦)、市财政按照投资总额的1/3予以补助外,再给予全市所有贫困村每村4万元的光伏电站建设补贴,由市财政直接保障。
  请各县区高度重视光伏扶贫工作,切实推广光伏电站集中建设模式,进一步规范项目运作,加强资金管理,力争早日建成达效。
  2016年1月7日
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01-07 有效范围: 安徽 亳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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