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

淮府秘〔2017〕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皖政明电〔2017〕1号)精神,切实降低H7N9流感对我市家禽产业的影响,促进禽业生产稳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护种禽生产。切实加强种禽生产,按照种禽代次,分级负责,落实财政扶持措施。对每存栏1套祖代种禽或原种种禽补贴30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落实;对每存栏1套父母代种禽补贴10元,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二、扶持养殖和加工企业。自2017年3月10日至6月10日,对全市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贴息支持,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市、县(区)财政承担部分按1:1分担。对已发放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受损企业,银行实行贷款展期;对续贷或新增贷款的家禽养殖、加工、收储企业,由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积极提供政策性担保。对企业从事家禽饲养及初加工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政策。

三、做好龙头企业与养殖户产销衔接。家禽龙头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保养殖户享受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积极收购禽类产品,集中宰杀、加工、储存,缓解产销矛盾,帮助养殖户渡过难关,减少损失。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禽类加工企业自2017年3月10日至4月10日收储的禽类产品,每储存1吨肉禽产品给予每月50元损耗费补贴,连续补贴3个月,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市、县(区)财政承担部分按1:1分担。对市级以上家禽养殖类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每户补贴5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龙头企业要切实履行合同,优先收储与农户已签订合同和订单的禽类产品。

四、引导生产和消费。加强对养殖场(户)防控H7N9流感的技术指导,广泛宣传科学防控知识,引导禽类产品健康安全消费,促进禽业恢复发展,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五、维护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要充分认识人感染H7N9流感对我市禽业生产造成的严重影响,及时处理和解决流感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2017年4月1日  
日期:2017-04-03 有效范围: 安徽 淮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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