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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六政办〔2015〕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六政秘〔2021〕23号 规定,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5年4月24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19日

六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秘〔2014〕4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六安市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县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和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第六条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所提交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七条  设立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但土地用途、住宅用途不因工商登记而改变。
  市场主体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市场主体不得将下列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非法建筑物;
  (二)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
  (三)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
  (四)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第九条  市场主体提交下列材料,即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租赁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人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三)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可按上述第(二)项提交材料,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部队房地产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许可文件。
  因故不能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或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
  使用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商品房,可以提交已经备案的购房合同作为权属证明。
  第十条  市场主体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该登记不作为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的书面承诺和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前置许可对市场主体已登记或已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可直接予以登记,无须重复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应与相关许可证记载的经营场所一致。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市场主体调整住所(经营场所)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办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实行“一照多址”,允许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
  前款涉及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跨越不同县级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另行向经营场所辖区登记机关申办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五条  实行“一址多照”,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已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应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和管理。
  第十七条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规划、住建、城管、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期:2015-05-19 有效范围: 安徽 六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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