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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阜阳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年1月4日                    阜政办〔2012〕1号

阜阳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阜阳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每年不少于100万元,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以适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以国家、省和我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坚持诚实申请、科学评估、公正合理、注重实效、择优支持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条专利创造的资助,主要用于对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获得的专利成果进行资助,包括:

(一)国内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第七条专利运用的资助,主要用于:

(一)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专利信息运用及专利预警机制建设;

(二)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第八条专利保护的资助,主要用于:

(一)专利行政保护和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二)专利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

第九条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资助,主要用于:

(一)国家、安徽省、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二)对获得国家、省和市专利奖的项目进行奖励;

(三)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

(四)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与宣传、培训。

第十条国内专利创造的资助按县市区年度专利授权量占全市总量的比例实行以奖代补;

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标准5000元/件,对同一件发明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两个国家资助。

第十一条对用于专利运用、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资助,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后,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内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的申报条件按《安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10〕1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每年用于专利创造的资金,一般不低于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70%。

第十四条受到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同市级补助资金同时使用,并每年向市知识产权局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2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阜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阜政办〔2009〕52号)同时废止。

日期:2012-01-04 有效范围: 安徽 阜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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