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阜政办〔2014〕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20〕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阜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阜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激发社会创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
国发[201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秘〔2014〕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的住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能够确定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司法、行政管辖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
第五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许可审批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开展经营活动。
如前置审批部门已对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核准,申请人可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直接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无需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多个前置许可证明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表述不一致的,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第六条 市场主体住所实行登记制,一个市场主体只能有一个住所地,依申请由登记机关登记。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后,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多个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在住所辖区(县、市、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以自主选择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记载在同一营业执照上。
第七条 放宽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限制。设立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服务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住所登记。
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须按照国家地名管理规定的标准标注,规范、明确、具体。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变更住所及增设经营场所,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交场地证明文件: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产权人的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借用)市场铺位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者《房地产租赁证明》。
(三)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其住宅应具备经营条件,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允许在该住宅内开展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等)、居(村)委会、房屋所有者上级主管部门、市场开办者、行业协会、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房屋使用性质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意见,并注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
市场主体将其住所分割后对外转租的,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申请人之间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
(二)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产业园区内的;
(三)经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
第十一条 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多个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在产业园区的多个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同一地址作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允许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其中商业用房可以直接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非商业用房或产权登记证记载用途不明确的房屋,需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提交“不得以本次工商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规定的,或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反规划、土地、房屋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人口计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城乡规划、房产、消防等部门依法管理。
对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由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由登记机关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将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