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指标参考表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指标权重(分) |
指标说明 |
建设目标 完成情况 (40分) |
创新 队伍 |
8 |
1、创新中心拥有固定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50%,得5分;未达到10%,不得分;10%至50%之间,可按比例得分。 2、拥有本领域院士或行业领军专家,得3分。 |
资源 聚集 |
10 |
1、创新中心联盟成员包含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得5分,未包含各类创新主体的,酌情得分。 2、覆盖超过50%本领域的省级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得5分;未达到50%的,可按比例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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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成员 情况 |
9 |
1、创新中心依托公司的股东或组成单位有50%以上省内本领域排名前十的企业,得5分;超过要求的,得6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2、有投资机构或社会资本等参与创新中心建设,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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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试 设备 |
5 |
创新中心建有中试线或中试条件,得5分;有在建的中试线或中试条件,酌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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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 机制 |
4 |
创新中心建立了市场化运营、成果转移扩散机制、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机制等,得4分;仅建立部分机制的,酌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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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目标 |
4 |
创新中心在研发方向、人才梯队培养、行业服务、能力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制定了规划的,得4分;仅在部分方面制定规划的,酌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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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情况 (60分) |
创新 资金 |
10 |
创新中心评估期内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超过30%,得10分;研发费用比例小于10%的,不得分;10%至30%之间,可按比例得分。 |
共性 技术 |
12 |
1、按照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中确定的技术目标取得阶段性进展,酌情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创新中心有新增专利申请,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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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活动 |
12 |
1、创新中心自主或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实现本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酌情得分,最高不超过7分。 2、承担本领域的省级以上项目的情况,酌情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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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共享 |
4 |
创新中心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资源,与成员单位之间实现资源开放共享,得4分;初步实现仪器、设备等资源开放共享,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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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 扩散 |
7 |
创新中心已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1项及以上本领域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得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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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标准 |
5 |
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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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情况 |
10 |
1、创新中心开展委托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业务并实现创收,最高得5分。 2、创新中心评估期内取得盈利,得5分;评估期内基本收支平衡,得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