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建议目录(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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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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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 力 残 疾 |
盲 人 |
白内障 复明手术 |
白内障摘除术和人工晶体植入术,做好术后护理。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眼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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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盲杖。每3年评估调换1次。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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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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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中途盲者心理疏导,盲后半年内,每月不少于1次。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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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视 力 者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每年评估1次,视情况予以调换。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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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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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 力 残 疾 |
0-6 岁 儿 童 |
人工耳蜗 植入手术 |
植入人工耳蜗。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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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
1.人工耳蜗。单耳佩戴;第一年调机不少于3次,之后每年调机不少于1次。 |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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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觉言语 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至少提供2次听觉、言语康复能力评估(术前或适配前1次,术后或适配后1次);康复训练,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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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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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 儿 童 |
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助听器,双耳配戴,适配后第一年助听器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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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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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人 |
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助听器,至少1耳配戴助听器,适配后第一年助听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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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 体 残 疾 |
0-6 岁 儿 童 |
矫治手术 ※ |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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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半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 |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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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及 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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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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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 儿 童 及 成 人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生活自助具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3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7-17岁儿童每年评估1次)。 |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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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治疗 及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认知能力、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治疗及训练,包括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肢体综合训练、认知训练等,每月训练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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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重度肢体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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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 力 残 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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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 |
认知及 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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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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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儿童及成人 |
认知及 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职业康复训练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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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重度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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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 神 残 疾 |
0-6岁孤独症儿童 |
沟通及 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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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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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孤独症 |
沟通及 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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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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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精神残疾人 |
精神疾病 治疗 |
精神病治疗基本药物;重症急性期患者住院治疗。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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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 |
功能评估(含生活自理、社会交往、体能等);作业疗法训练,包括日常生活活动(ADL)训练、家务活动训练等,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训练不少于30分钟。 |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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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生活自理、心理疏导、日间照料、工(娱)疗、农疗、职业康复等服务;每月随访1次。 |
康复专项/自费 |
注:1.目录中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项目,应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资金支付。
2.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优先保障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补贴比例及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标注“※”的服务项目必须配套提供其他相应服务才能视为获得康复服务,低视力者适配助视器后须提供视功能训练,0-6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人工耳蜗或助听器后须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0-6岁肢体残疾儿童接受矫治手术后须提供运动及适应训练和必要的辅助器具。
附件2
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与服务安置记录表
(社区康复协调员及社区(村)医生入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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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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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女□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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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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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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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残疾人关系 |
父母□ 配偶□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其他□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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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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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建档立卡未脱贫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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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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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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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视力□ 听力□ 肢体□ 智力□ 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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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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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需求 |
建议去向 (康复服务机构具体名称) |
实际去向 (康复服务机构具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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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 1.盲人:白内障复明手术□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 支持性服务□ 2.低视力: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视功能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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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 1. 0-6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支持性服务□; 2. 7—17岁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支持性服务□ 3. 成 人: 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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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 1.0-6岁儿童:矫治手术□ 运动及适应训练□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支持性服务□ 2. 7-17岁儿童及成人:康复治疗及训练□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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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 1. 0-6岁儿童:认知及适应训练□ 支持性服务□ 2. 7-17岁儿童及成人:认知及适应训练□ 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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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 1. 0-6岁孤独症儿童:沟通及适应训练□ 支持性服务□ 2. 7-17岁孤独症: 沟通及适应训练□ 支持性服务□ 3. 成年精神残疾人:精神疾病药物治疗□ 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 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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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或监护人签字: 社区康复协调员签字: 社区(村)医生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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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精准康复服务小组的社区康复协调员和社区(村)医生共同填写并留存。
附件3
封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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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务 手 册 |
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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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二寸 彩照 |
服务手册使用说明
1.本手册包括残疾人基本信息、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记录和康复服务记录。
2.本手册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遗失请及时补办。
残疾人联合会(盖章)
第一页:
残疾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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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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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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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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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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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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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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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残疾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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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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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建档立卡未脱贫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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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视力□ 听力□ 言语□ 肢体□ 智力□ 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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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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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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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持证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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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非持证残疾儿童可不填写残疾人证号;
2.本页由社区康复协调员填写。
第二页至第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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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需求: 是否需转介:是□ 否□ 转介至: (机构) (机构) 评估机构名称: 评估人: 评估时间: |
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记录
注:1.“康复需求”:参照附表《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建议目录》中的服务项目填写。
2.本页由评估机构或社区康复协调员填写。
第七页至第十六页:
康复服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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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服务频次:
服务周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服务机构名称:
服务人员: 残疾人或监护人:
日期: |
注:1.“服务项目”:参照附表《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建议目录》中的服务项目填写;
“服务频次”:指残疾人实际接受服务的频率及每次服务持续的时间;
“服务周期”:指残疾人接受“服务项目”中所注明服务的实际起止时间。
2.本页由康复服务机构填写,残疾人或监护人在其接受服务后须签字确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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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建议目录(2016版) (内容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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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精准康复服务目标协议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和市政府《六安市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使残疾人进一步提高生活自理、社会适应和学习能力,使亲属(或监护人)掌握康复的基本原则、目标、途径和方法,成为促进残疾人康复的重要力量,定点康复机构与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所在地残联、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签订目标协议书。
一、目标任务
按照《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的服务要求和标准,完成康复训练和监护人培训任务,康复服务总有效率≥80%,亲属(或监护人)培训率100%,亲属(或监护人)对康复训练知情满意率≥90%。
二、工作要求
1.采取定点康复训练机构领导负责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选择技术水平高、态度好的康复专业人员承担康复训练任务,严格按照服务规范开展工作。
2.对服务对象进行观察、评估,制定康复目标和训练计划,实施系统康复训练。
3.采取服务对象和亲属(或监护人)同训、专门培训等方式培训亲属(或监护人)。
4.服务对象及亲属(或监护人),要积极配合定点康复机构,在定点康复机构康复人员指导下开展康复训练,对不能按照训练要求自行训练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5.不发生安全等责任事故。
6.规范填写并保存康复对象康复训练档案。
三、本服务目标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服务目标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县区残联备案一份。
甲方(定点康复机构): (盖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乙方(申请康复服务对象):
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签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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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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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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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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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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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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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视力□ 听力□ 肢体□ 智力□ 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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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级□ |
是否为建档立卡未脱贫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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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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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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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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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家庭经济困难□ |
户口 类别 |
农业户□ 非农业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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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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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需求项目 |
(附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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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或 其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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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委会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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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残联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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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残联审批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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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此表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经社区康复协调员逐级审核上报至县(市、区)残联,由县(市、区)审批并留存。
2.“康复需求项目”栏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填写。
附件6
残疾人精准康复需求和服务情况汇总表
( )年度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社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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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家庭住址 |
残疾人证号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是否为建档立卡未脱贫残疾人 |
康复服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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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康复服务项目 |
康复服务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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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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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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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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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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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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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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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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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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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日: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康复服务机构和社区康复协调员分别填写。
2.“得到康复服务项目”依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附表“康复服务建议目录”填写。项目如下:
视力残疾:
盲人:白内障复明手术、盲杖及其他辅助器具、盲人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中途盲者支持性服务。
低视力者:助视器适配及服务、视功能训练。
听力残疾:0-6岁儿童: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助听器适配及服务、听觉言语功能训练、家长支持性服务。
7-17岁儿童:助听器适配及适应训练、家长支持性服务。
成 人:成人听力残疾助听器适配及适应训练。
肢体残疾:0-6岁儿童:矫治手术、假肢适配及服务、矫形器适配及服务、其他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运动及适应训练、家长支持性服务。
7-17岁儿童及成人:假肢适配及服务、矫形器适配及服务、其他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康复治疗及训练、重度肢体残疾人支持性服务。
智力残疾:0-6岁儿童:认知及适应训练、家长支持性服务。
7-17岁儿童及成人:认知及适应训练、重度智力残疾人支持性服务。
精神残疾:0-6岁孤独症儿童:沟通及适应训练、家长支持性服务。
7-17岁孤独症儿童:沟通及适应训练、家长支持性服务。
成人:精神疾病治疗、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支持性服务。
3.此表一式两份,每年定期填写后一份逐级上报至县(区)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由康复服务机构或社区康复协调员留存。
附件7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汇总表
(街道(乡镇)以上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使用)
填表单位: 县(市、区) (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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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专项调查中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数: 人 辖区内提供康复服务机构数: 个 辖区内得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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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得到各项康复服务的人数及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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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服务项目 |
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数 (个) |
得到康复服务的人数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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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 |
白内障复明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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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杖及其他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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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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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盲者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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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视力者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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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视力者视功能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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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 |
0-6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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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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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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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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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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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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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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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 |
0-6岁儿童矫治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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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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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运动及适应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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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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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儿童及成人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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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儿童及成人康复治疗及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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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儿童及成人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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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 |
0-6岁儿童认知及适应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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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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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儿童及成人认知及适应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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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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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 |
0-6岁孤独症儿童沟通及适应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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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孤独症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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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孤独症儿童沟通及适应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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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孤独症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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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精神残疾人精神疾病药物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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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精神残疾人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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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精神残疾人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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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 此表一式两份,由街道(乡镇)以上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填写上报。
2. 街道(乡镇)精准康复服务小组定期汇总社区康复协调员报送的《残疾人精准康复需求和服务情况汇总表》后填写,“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数”栏,同一康复服务机构数不重复计算,一份留存,一份附《残疾人精准康复需求和服务情况汇总表》原件(自留复印件)报县(区)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3. 县(区)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比对社区康复协调员与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上报的《残疾人精准康复需求和服务情况汇总表》,汇总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汇总表》(同一康复服务机构不重复计算),录入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留存一份,报至市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
4. 市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汇总表》,留存一份,每半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报省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
附件8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基层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试行)
为提高对残疾人的康复服务能力,规范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基层定点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我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基层定点康复机构。
一、场地设施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康复治疗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可与现有中医馆合并设置,或采用内部调剂、租赁等方式解决。备有宣传材料和普及读物。
二、人员配备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从事医疗康复的专(兼)医生1-2名。
三、康复设备
配备经济实用、便于残疾人使用的基本康复训练器材和理疗设备,能够满足残疾人进行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条件。主要包括以下设备:
1.有各类残疾筛查、诊断设备及工具;
2.躯体运动功能评估设备:刻度皮尺、关节活动测量器、肌力计等;
3.运动治疗设备: 拐杖、助行器、轮椅,平衡板、弹力床,训练用垫和床,沙袋、哑铃、墙拉力器、手指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姿势矫正镜,股四头肌训练器、平衡杠、功率自行车、坐式踏步器、踝关节屈伸练习器、站立架,步行、转移、生活等各类辅助装置;
4.理疗设备:中频治疗仪、红外线治疗机、颈椎腰椎牵引设备;
5.作业治疗设备:沙磨板、插板、螺栓、训练用球类、日常生活训练用具;
6.传统康复治疗用品:推拿用品、针灸用品、人体经络穴位示意用品。
以上条件,第一、第二项为必备条件,第三项康复设备中至少具备其中三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