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49 号
《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0日
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会服务和便利居家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持、全民行动,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的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智慧城市创建以及城市更新、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中一体化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内容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研究相关政策、规划、计划并推动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老龄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法做好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涉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推进儿童福利、养老、残疾人服务等机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政园林、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残疾人的利益,收集、反映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
(二)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做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四)负责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委托实施的其他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等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媒体等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宣传。
第九条 支持和引导全民共同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技术、产品的研发、改造、应用和推广。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或者志愿服务。
第十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乡村建设与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支持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采用通用理念和技术,建设人性化、系统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无障碍设施。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无障碍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单位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同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知识纳入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机关和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场所在竣工验收前应当逐步推行无障碍设施体验,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试用体验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听取意见和建议。鼓励金融、邮政、电信、商业、旅游等营业服务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无障碍体验。
第十四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应当征求相关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福利、养老、残疾人服务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城市的主要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景区、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
(四)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影视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五)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地铁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
(六)金融、邮政、公用事业、商业、旅游等营业服务场所。
第十六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
人行道的路口、出入口位置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缘石坡道。有台阶的人行道、人行天桥以及地下通道应当按标准设置满足轮椅通行需求的无障碍坡道、无障碍电梯或者升降平台。
盲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与周边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逐步设置过街声响提示等装置。
第十七条 城镇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在方便的区域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有明显标识。按照比例计算不足一个停车位的应当至少设置一个。
鼓励停车场通过停车位预约、设置可变车位等方式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特殊停车需求。
城镇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减免停车费用。
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运营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完善无障碍设施:
(一)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提供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乘用的无障碍踏板、扶手和轮椅坐席等辅助设备;
(二)城镇主要交通要道和主要停车站点设置符合规定的智能电子站牌,配置语音和文字提示等设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在公交无障碍设施与道路无障碍设施之间设置过渡设施,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通行。
支持出租车运营单位配置无障碍出租车辆。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区文化、体育、养老、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服务功能,推进老旧住宅区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第二十条 对有需求、具备改造条件并且申请无障碍改造的低保和低保边缘残疾人、老年人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给予免费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免费改造范围,提高免费改造标准,对其他无障碍改造家庭给予适当补助。
残疾人、老年人家庭应当配合无障碍改造工作,为有需求家庭成员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二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满足残疾人无障碍需求。用人单位实施工作场所、就业设施等就业环境无障碍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巡查,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责任,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保证标识位置醒目、内容清晰、规范,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以及具体位置;
(二)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三)发现无障碍设施、标识损毁、损坏的,及时维修;
(四)发现无障碍设施被占用的,及时纠正;
(五)对确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履行改造责任。
前款所称管理责任人,是指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和改造责任的,按照其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三章 信息无障碍建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无障碍信息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无障碍信息技术应用,为残疾人、老年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支持信息无障碍领域的技术研发与应用,推进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在信息无障碍领域的成果转化,支持新技术在导盲、声控、肢体控制、图文识别、语音识别、语音合成等方面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以下信息时,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服务:
(一)政府年度工作报告;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以及应对情况;
(五)与残疾人、老年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同步配备字幕,播出主要新闻节目时还应当配播手语。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鼓励制作发行其他形式的无障碍影视作品。
鼓励有条件的影剧院、文化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单位开设无障碍影视文化专场。
第二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规定开设视力障碍阅览室或者阅读专区,提供盲文、有声读物、语音读屏、大字阅读等设备和软件。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障碍阅览室或者阅读专区。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进行图书数字化建设时,应当利用无障碍技术手段,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阅读书籍、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政府及其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鼓励支持新闻媒体、交通出行、社交通讯、生活购物、搜索引擎、金融服务等领域的网站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知识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在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办理相关事务时,提供语音、字幕、手语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第三十条 举办视力、言语、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会议、讲座、培训、演出等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配备解说员、提供字幕或者手语等便于交流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出行无障碍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各类无障碍数据资源,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无障碍地图、无障碍导航、远程无障碍服务以及无障碍出行信息发布等方式,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第三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视力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文字信息、语音信息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第三十三条 鼓励食品药品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添加食品药品无障碍识别标识,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识别和使用。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三十四条 110、119、120等紧急呼叫系统以及12345政务热线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等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咨询、投诉等。
第三十五条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紧急疏散、临时避难和生活等需要。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省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便利。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其提供所必须的盲文、大字号、电子等试卷,或者由专门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公共交通、文化旅游、医疗卫生等领域无障碍服务准则和规范。鼓励服务单位按照无障碍服务准则和规范配备无障碍设施、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三十八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者大字选票。
第三十九条 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随身携带相关证件,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立无障碍研究机构,开设无障碍相关专业课程,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研究,培养和引进无障碍相关专业人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专家库,聘任无障碍环境建设专业人才,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成员单位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成员单位予以书面通报。
第四十二条 制定和实施无障碍相关规划的部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残疾人联合会等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情况评估和调查。
第四十三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等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工作者、残疾人和老年人代表等担任督导员,监督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开展无障碍体验活动。督导员发现不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要求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建议,由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建议采纳或者处理情况。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的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法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检察建议。
第四十五条 对故意损毁、非法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便民服务热线或者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无障碍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规定的失信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认定、记录,相关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司法厅:《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31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自主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民生举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完善了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机制、统一建设标准和要求、促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履行无障碍建设服务、管理职责,对树立全社会共同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进一步创造优良人居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关注人民利益诉求和价值愿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增加“幼有所育”和“弱有所扶”,表明我们党是真正为人民谋幸福的政党,同时,这也表明我们的民生工作将进一步扩大覆盖面,真正实现“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少”。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指出:“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文明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为我国无障碍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提升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能力”,对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和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维护政策体系,支持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提出新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把制度建设挺在前面,发挥制度引领改革、促进发展的作用,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实施办法》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全社会对需要帮助的人予以理解、尊重和关心的氛围,围绕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建设力度,推动无障碍环境共建共治共享,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完善无障碍社会服务等,体现了新时代无障碍建设发展方向,是党中央、国务院最新决策部署在江苏制度化、成果化的集中体现。
(二)制定《实施办法》是细化、补充国务院条例的需要。2012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国家、社会、公民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区服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为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标志着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迈入依法推进的新的历史时期。《条例》对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事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提供了根本遵循,但由于《条例》近10年来并未修订,但这10年恰是中国高质量发展、高标准转型、高要求推进的10年,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发展要求、发展目标也有了明显的变化,对各项工作而言,都带来了开拓性、创新性要求。从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而言,从理念到意识、从法规到制度、从准则到行为,从城市到乡村、从信息到服务、从居住社区到公共场所、从家庭环境到个人心灵,无障碍正在逐渐融入人们的观念,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正在全面推进、全方位提升。这些深刻的变化,在《条例》中无法完全体现,一定程度上讲,《条例》已经无法适应当前“无障碍”发展的需求,所以急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结合地方发展实际,有针对性进行细化和补充,进一步增强操作性、实用性、科学性,提升实施效果。
(三)制定《实施办法》是促进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创新发展的需要。“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各项工作的共同要求。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积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各项工作,在无障碍建设标准体系、无障碍信息通信建设、创新无障碍社区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总体走在全国前列。但不可否认的是,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提升的薄弱环节,比如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建设标准和要求不统一、无障碍设施验收把关不严格、无障碍服务保障不充分、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因此,一方面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总结固化现有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形成长效化推进机制,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提升工作的制度化水平;另一方面,需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制度建设切实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中面临的重大、突出、带普遍性的问题,打通堵点、难点,积极引导、规范、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
二、制定过程
省政府将《实施办法》列为2021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后,省残联即启动起草工作,成立了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书面征询住建、工信、民政、发改、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社、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妇联、老龄委等各部门、单位意见,并在南京、无锡、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扬州、泰州等地开展座谈交流,同时借鉴了上海、浙江、安徽、山东、深圳等兄弟省份经验,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设立条款进行了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完成了《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草案)》以及立法起草说明。2021年3月,省残联将《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门户网站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起草小组会同省司法厅、省住建厅赴浙江省、山东省,通过座谈交流、现场实地参观等方式进行考察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
4月30日,省司法厅收到省政府批转的《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后,进行了初步审查,按立法程序两次向省有关部门和13个设区的市、3个省直管县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14日至15日,会同省残联赴泰州进行调研,听取泰州市有关部门、相关服务机构以及残疾人代表意见。在此过程中,省司法厅会同起草部门对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反复修改。11月5日,省司法厅召开最后一次立法协调会,进一步协调意见,取得共识,形成了《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草案)》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全社会对需要帮助的人予以理解、尊重和关心的氛围,使有需求的群体能够更加广泛、平等、自主、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实现全社会的融合发展;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对调研和征求意见中发现的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建设标准和要求不统一、无障碍设施验收把关不严格、无障碍服务保障不充分、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有针对性地设计和细化对策、明确举措,确保制度能够落地落实,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三是突出江苏特色,总结提升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经验做法,积极引导、规范、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五十条,分为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无障碍建设、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立体制机制和思路。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管理体制和机制,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应当遵循的总体思路。一是扩大了服务对象范围。随着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的变化,无障碍的服务对象已不仅仅是残疾人群体,逐步扩大到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工作、生活便利。为此,《实施办法》将无障碍环境受益群体的范围扩展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体现了“广泛受益”的原则(第二条)。二是推动无障碍环境共建共治共享。坚持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的文明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持、全民行动,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第三条);支持和引导全民共同参与无障碍建设(第九条)。三是完善了领导和管理机制。明确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在城市创建和乡村建设中一体化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第四条);明晰了县级以上残工委职责以及各有关部门具体职责(第五条、第六条),进一步细化了残联在无障碍建设中的责任(第七条)。
(二)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正常工作生活的基本保障,也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实施办法》在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化无障碍设施功能方面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强基础设施的无障碍建设。明确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建筑及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要求逐步向乡村推进(第十一条);从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监理等各环节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实现全流程监管(第十二条);推行无障碍设施体验,优化无障碍设施功能(第十三条);对已建成不符合无障碍需求的基础建筑及设施制定改造计划并实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是加强交通出行无障碍建设。明确城市主要道路以及通道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第十六条);要求公共停车场等应当按照规定比例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为残疾人减免停车费(第十七条),对公共交通服务领域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相关要求(第十八条)。三是加强居家生活无障碍改造。明确政府应当完善社区无障碍服务功能,推进老旧住宅区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第十九条);加强和支持对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第二十条);四是加强就业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满足残疾人无障碍需求。对进行无障碍改造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第二十一条)。五是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明确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及其管理责任(第二十二条),从制度上解决维护管理不到位等长期存在的问题。
(三)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为了让社会成员能够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弥补身体机能和所处环境等因素导致存在的差异,使人人都能平等、便利、安全地获取、交互、使用信息,助力社会包容性发展,《实施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保障社会成员平等、便利获取信息。明确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将无障碍信息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支持新技术研发与应用(第二十四条),在发布相关信息时提供语音和文字等服务(第二十五条),对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公共图书馆等提出信息无障碍建设的相关要求(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推进网站符合无障碍设计标准(第二十八条);二是保障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的交流无障碍。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为有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相对应的交流服务并为其提供便利(第二十九条),举办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应当提供便于交流的服务(第三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有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第三十二条)。三是促进社会成员利用信息技术参与社会活动。规定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出行无障碍平台建设,整合各类数据资源,利用信息技术为有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第三十一条)。
(四)完善无障碍社会服务。无障碍社会服务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提升全社会无障碍服务意识,强化全方位无障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紧急呼叫系统以及政务服务热线应当提供无障碍服务(第三十四条);加强突发事件中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保护(第三十五条);明确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第三十六条);要求组织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加选举的,应当提供相应便利(第三十八条);鼓励公共交通、文化旅游、医疗卫生等领域按照服务准则和规范配备无障碍设施,提供无障碍服务(第三十七条);服务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工作人应当提供无障碍服务(第三十八条)。
(五)加强保障监督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通过明确保障监督机制和落实责任要求,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能够落地落实。一是加强人才保障。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立无障碍研究机构,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残工委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专家库,为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政府部门工作汇报制度(第四十一条),加强残联等机构的监督作用(第四十二条),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配合,依法落实检察建议(第四十四条)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第四十五条)。三是明确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管理人未尽责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失信行为依法依规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