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8﹞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鹰潭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6年6月10日)》( 2026-06-10》规定, 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鹰潭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组织实施。
2018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本规定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其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表格、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的总称,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和信息资源,是国家的科技文化财富。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的组织领导,保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相适应。市、县(市)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和建设系统各单位、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监理单位都应重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人员,把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单位工作计划,与城乡建设工作同步发展。
城乡建设档案应当以市、县(市)为单位,由市、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月湖区、信江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的城乡建设档案由市城乡建设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各县(市)城区、工业园区及乡(镇)的城乡建设档案分别由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隶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贯彻实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依法制定、实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业务规范;
(四)监督和指导城乡建设档案业务工作;
(五)组织并指导城乡建设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以及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依法查处城乡建设档案违法行为。
市、县(市)城乡建设档案馆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和保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
(二)对建设、施工等参建责任单位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建设工程进行档案预验收,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三)对接收进馆的城乡建设档案进行科学管理,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开展城乡建设档案编研,开发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
(五)提供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服务。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乡(镇)管辖范围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按规定经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 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和移交
第八条城乡建设档案馆重点接收和管理以下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人防、抗震工程。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与政策法规资料。
(三)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工程及普查、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四)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市规划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其它非军事项目建设工程。
(五)国家确定应当归档的其它城乡建设档案。
第九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时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或者破产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 城乡建设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条列入城乡建设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档案形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向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且不得少于两套,由城乡建设档案馆、建设单位各保存一套。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文件主要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等五个部分。
第十一条列入城乡建设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内容、编制要求和移交程序,发放《编制及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城乡建设档案馆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登记,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要求将工程建设的有关资料编制成册,制作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当地城乡建设档案馆进行预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报送。
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档案材料是原件,内容真实,能准确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二)签章手续完备,竣工图编制符合要求;
(三)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符合技术规范;
(四)档案材料系统、完整,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整理立卷。
第十三条城乡建设档案馆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书和档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乡建设档案馆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的,城乡建设档案馆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属于未完工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更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全部工程档案原件(包括纸质工程档案、电子工程档案、声像工程档案)报送城乡建设档案馆进行移交复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城乡建设档案馆签发《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的建设工程不得申报各级优质工程。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项目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工程覆土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向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1:500城市地形图、控制成果和管线测量成果。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八条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3年后按照本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其他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乡建设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乡(镇)属于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移交市、县(市)城乡建设档案馆保存。
第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乡建设档案馆捐赠、寄存具有永久或者长期保存价值的城乡规划、建设及管理档案资料。
第五章 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建设档案馆藏量和城乡建设档案业务工作量将城乡建设档案保护费、城乡建设档案抢救费、珍贵城乡建设档案征集费、城乡建设档案宣传教育费、设备购置费等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发展城乡建设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第二十一条城乡建设档案馆库房建设应当符合建设部、发改委颁发的《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雷、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光和防污染等设施设备,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应采用现代化技术和手段,馆藏城乡建设档案应进行数字化加工,实现管理现代化、规范化,逐步建成数字化城乡建设档案馆。对重要的城乡建设档案实现异地备份。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档案馆对收集和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划定保管期限和密级,科学分类、编目、排架,录入计算机检索系统,以利便捷查询利用。
第二十四条城乡建设档案馆及形成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城乡建设档案的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五条对破损、变质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特别重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确保安全。超过保管期限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要清理造册,经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后,妥善销毁。
第二十六条城乡建设档案应当向社会提供服务,适时开放所保管的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建立城乡建设档案查借阅制度。要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城乡建设档案资料编研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持介绍信或有效证件查阅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加盖城乡建设档案馆印章的档案原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制档案原件应遵循保密原则。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在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或表彰:
(一)在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以及对城乡建设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的城乡建设档案资料者;
(三)敢于抵制和揭露违反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法规的行为,为国家挽回损失,成绩突出者。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乡建设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党政机关给予党政、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业务技术规范,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5年8月22日颁布的《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